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10-19 21:08

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的丧葬新风尚,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和《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从2024年10月1日起,调整县域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贴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惠民殡葬政策补助对象为在夏邑县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下列人员:
1.户籍在夏邑县辖区的常住城乡居民;
2.驻夏邑部队现役军人;
3.凡在夏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且在夏邑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4.政府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5.其他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特殊对象。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每具遗体火化免收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1000元。包括:
(一)接运遗体费280元(本县管辖区域内);
(二)遗体火化费570元(拣灰炉)
(三)遗体冷藏柜暂存20元(3天内);
(四)骨灰寄存30元(在县殡仪馆骨灰阁位存入1年);
(五)可降解骨灰盒费1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享受惠民殡葬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驻夏邑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公安、乡(镇)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三)遗体火化后,由丧事承办人持逝者死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到县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对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县殡仪馆直接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在火化收费票据、火化证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上加盖“已享受丧葬补贴”的印鉴或丧事承办人的亲笔签名。单项超出补助标准部分和另行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减免;规定的补助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没有发生和未达到补助标准的不予返还或抵扣。四)在夏邑城县区死亡的无法甄别户籍及身份、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据实补助。
四、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实际应该负担金额安排资金,保障基本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